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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中医医院物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14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医疗服务收费。各科室不得自行定价,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收费标准等进行收费。

2、加强收费管理工作,实行“三统一”“两公开”制度。即统一划价,统一收费,统一使用符合吉林省规定的收费票据;公开住院患者收费清单明细表,公开手术室消耗物品及使用特殊器械收费清单明细表。

3、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各项新增医疗项目(包括科研所需医疗项目),都应经医务科批准立项后,填写《各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审核表》,经院物价员核价后报四平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四平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待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费,在未被批准以前不得擅自收费。

4、加强收费标准管理

1)加强药品的收费管理。药品零售价、自制药品的销售均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自定收费标准。

2)加强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的收费管理。购置大型设备仪器前,要向四平市物价管理部门报送《设备购置论证报告》、收费标准预测和设备进货价格等资料,未经市物价管理部门预审的资料,不予报批收费标准。

3)加强一次性医用材料的收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吉林省有关规定对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实行零差价收费。

4)单位收费系统软件中的收费标准数据库应分别由专人维护: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数据库应由财务部门专职物价收费管理员维护;药品收费标准数据库应由物流中心维护;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修改物价数据等。

5)公开明确标价,建立患者监督制度。凡对患者可能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药品在实施或用药前,各医疗科室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签订患者知情同意书。

6)财务科应设立专职物价收费管理员,对医疗项目的收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并给予具体指导。各医疗业务科室在设立一名兼职物价人员,对本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控制,以此建立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管理网络。

1)专职物价收费管理员应加强对患者医药费用的审核检查,发现漏收费及少收费的情况,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努力追究。如发现滥用职权(如人情关系)少收费或不收费的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给予责任人严厉处罚。

2)专职物价收费管理员有权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多收费和乱收费的项目从患者医药费用中扣除,并及时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专职物价收费管理员有权对各业务科室的医疗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对擅自制定和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分解服务、重复收费、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涨价、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应按医院管理条例从严查处。

7)各部门记账时,应以患者实际发生的治疗、检查情况以及病史记录为依据,正确计算收费次数,正确记录收费等级,不得少收费、不收费、多收费和乱收费。

8)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来华留学生自行至医疗机构就医,均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收费。

9)对患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

1)属于患者理解方面错误的要当时给予正确解释。

2)需调查核实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解决办法在约定期间内给患者反馈。

3)在患者投诉登记表上填写联系电话、举报内容、调查结果、解决方案、患者态度等内容。

4)定期将患者投诉内容整理上报。

2021年2月修订)



(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查询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有义务接受患者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咨询,需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医疗费用信息。

2、在门急诊大厅设置滚动屏和触摸屏,按规定公布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药品名称及价格由专人进行维护,滚动屏和触摸屏设备由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维护。

3、在门急诊、疗区和功能检查室等位置,分别按需要悬挂医疗服务(部分)项目价格公示牌,由专人负责其他内容的维护和价格标准更新。

4、明码标价的内容要做到准确无误,根据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医疗收费价格标准。

5、公开物价管理部门的电话,设立举报箱、意见簿。专职物价管理员负责解答患者提出的有关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问题。提供价格及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可设立收费价格咨询窗口,解答患者有关医药费用问题的询问。

6、住院结算部门应在正常工作时间设专人为在院患者提供住院费用的查询,各临床科室护士站有义务向患者解答与本科室相关的医疗服务收费问题,不能解释的要积极与物价管理部门联系,妥善做好患者询价工作。

7、住院结算部门和门急诊收费部门应根据患者需求打印费用清单,便于患者查询。

8、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不断改进工作。要认真对待患者的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当事人。

2021年2月修订)

 



(三)医院医药收费复核制度

为认真做好医院的价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增加医疗收费透明度,切实维护病人的知情权,对医院医疗服务及药品收费的复核规定如下:

1、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的病历记录和费用核查工作,严禁医嘱外收费,全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做到“不多收、不少收、不漏收”。

2、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对住院患者发生的费用,进行三级分户账和医嘱的复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正。

3、建立患者费用清单查询和复核制度。对门(急)诊患者,根据患者需要提供每一笔医药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对住院患者,科室逐项记录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患者入院时,告知患者每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患者需要每日费用清单时,由科室向患者提供,供病人复核。

4、出院病人常规进行医药复核检查;患者出院时,所在科室要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及时办理未检查治疗项目和未用药品的退账。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患者提供总费用清单。

5、对患者复核发现的收费问题,科室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改正,向患者表示歉意,同时要有整改措施。

6、物价员有针对性的对费用有疑义的临床科室进行巡访,调阅病历记录和费用清单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科室,督促科室整改。督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2021年2月修订)



(四)医药价格自查制度

1、目的

为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管理政策和医院医疗、行政的各项规定,加强医院收费工作管理,规范医院价格收费行为,促进医院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内容

1)医疗服务价格自查按主体分医院自查和科室自查。其中医院自查由财务科根据医疗费用管理小组的安排组织实施;科室自查由各收费科室自行安排实施。

2)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可采取全面自查、重点自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展开。其中重点自查可按医疗项目、病种、收费科室、时间界限等形式进行自查。

3)医疗服务价格自查的内容为国家、省政策规定的各项医疗收费及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

4)医疗服务价格自查依据为国家、省医疗价格服务管理政策及我院相关制度。

5)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定期自查按以下规定执行:医院自查每月需按重点自查或随机抽查形式进行一次医院内部价格监督自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半年度价格自查,每年进行一次年度价格自查。科室自查每月对本科室收费情况进行价格自查,并根据自查的情况及时进行反馈。不定期自查可由医疗费用管理小组、财务科及各科室根据需要开展。

 

2021年2月修订)


院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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